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索 引 号: | 11222400MB1938949M/2022-04214 |
|---|---|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11日 |
| 标 题: | 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延州医保联发〔2022〕9号 |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16日 |
| 索 引 号: | 11222400MB1938949M/2022-04214 | 分 类: | 待遇保障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11日 |
| 标 题: | 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延州医保联发〔2022〕9号 | 发布日期: | 2022年08月16日 |
转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
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
延州医保联发〔2022〕9号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发改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做好贯彻落实。
一、我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符合对中小微企业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要求,各县(市)医疗保障、发改、财政和税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加强沟通协作,抓好缓缴政策落地见效。
二、结合实际做好政策宣传,明确操作流程,主动向社会公开。
三、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强化基金运行分析,管控运行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四、各县(市)在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延边州医疗保障局
延边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延边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延边州税务局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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